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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人大代表侵占股权案再调查

2016-04-11 17:51:19 来源:中国网 编辑: 宋亮
  3月,春寒料峭,走出南开区公安分局大门的法籍华人阮奇恩(Christian Ruan)的心情更是冷至冰点:他再一次寻求法律维权的努力又失败了。4年前,他发现合伙人——南开区人大代表杨某鑫及其子伪造自己的签名、侵占自己的股权后,就走进了这个让他寄予了无限希望的大门报了案,而最终的结果却是,杨氏父子侵占股权的行为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杨某鑫只因骗贷和虚假注册被“判一缓二”,而他则彻底失去了自己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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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阮奇恩的心情冷至冰点:他再一次寻求法律维权的努力又失败了)

  发现股权被侵占而报案

  “伪造他人签名、侵占他人股权,谁能把这跟人大代表联系起来?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他杨某鑫被判一缓二后,至今还当着人大代表!”叹息声中,满脸无奈的阮奇恩,开始了他10年往事的回放。

  “2006年3月15日,我和杨某鑫签订了《合伙合同》,在天津注册成立了天津中欣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欣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我占40%的股份,杨占60%的股份,我真金白银地投入了400万元,而杨的资金却一直没有到位。从一开始,他就欺骗了我。”阮奇恩手指《合伙合同》说:“他投资了一些钱,也被他以侵占的形式弄走了。”

  “你凭什么说杨某鑫的资金一直没有到位?”记者问。

  “杨某鑫父子侵占我的股权,我报案后,办案人员经过调查知道的。”阮奇恩称:“‘中欣公司’成立后,杨某鑫以不挣钱为由,不给我这个大股东、实际出资人分红,而且不许我查看相关账目。其实,他在撒谎,公司的效益很好,3年后公司每年的纯利润就达到了600多万,并呈逐年递增之势。”

  阮奇恩的说法,得到了“中欣公司”原经理孙金山的证实:“到2011年阮、杨两人反目时,‘中欣公司’纯利润仍然有800多万元,杨却告诉阮没挣着钱,不分给阮一分钱。”

  “2009年10月,我发现杨某鑫与其子杨某伪造了我的签名,伪造了《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将我的40%的股权非法变更到了杨某的名下,这给我造成了数以千万计的损失。我找到杨某鑫讨说法,他却拒绝归还我的股权!”阮奇恩说:“此后,我与杨某鑫调解了多次,前几次效果还好,后来他的态度就变了,我只好在2011年8月,以杨某鑫父子侵占我的股权为由向南开区公安分局报了案,公安局随后立案侦查。”

  “南开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侦查得知,杨氏父子不但侵占了我的股权,还利用职务便利,分别占有公司资金2600余万元和近300万元,他们还未将公司的900多万元房屋租赁费入账,而且,杨氏父子还利用虚假工程合同,骗取了浦发银行500万元以及天津银行300万元贷款。他们还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虚假为公司增资900万元,同时,为达到掩盖自己虚报注册资本和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故意隐匿会计原始凭证。”阮奇恩称:“他们这就涉嫌多项罪名!”

  “2012年7月23日,南开区公安分局以杨某鑫、杨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以其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隐匿会计凭证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5项罪名,提请南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阮奇恩称:“但令我没想到的是,南开区法院及其他司法人员合力做局,不仅帮助杨氏父子脱罪,还把侵占我股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合法化’了!”

  7天就作出的判决

  说到这起杨某鑫起诉自己的民事官司,叹过气之后,阮奇恩告诉记者:“我向南开区公安分局报案后,杨某鑫也出招了!”

  “他竟然以我隐瞒国籍欺诈了他们为由,把我告到了南开区法院,要求区法院判令我们的《合伙合同》无效。当初明明是他让我用中国身份进行的注册,我有法国国籍在‘中欣公司’人人皆知,我与杨某鑫签订合同之前,他的很多朋友跟我开玩笑,经常管我叫‘法国佬’,他怎么还能说我欺诈了他?!”阮奇恩称:“2006年,虽然我有法国国籍,但当时的中国身份证仍在,为了方便,我听从了杨某鑫的建议,使用了中国身份证进行了注册,没想到6年后,他竟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了我!”

  “后来我才明白,这是人家布的局,他起诉我只是开始!接着,南开区法院张法官亲自带着杨某鑫及其手下刘某某等,从天津跑到北京给我送法院传票,我当场将公安局下发的《立案通知书》交给了他,并告诉他,公安局已经立案了,应该先刑后民,但他置之不理。他甚至将这份《立案通知书》拿走,隐匿起来不归还给我。”阮奇恩称。

  “你用什么证明张法官拿走了你的《立案通知书》?”记者问。

  阮奇恩也不回答,为记者播放了一段手机录音。

  该录音显示,阮奇恩向张法官索要《立案通知书》时,张法官说:“我已经把《立案通知书》退还给你的律师了,我留的是复印件。”

  “张法官在撒谎,我的律师从未收到过张法官退还的《立案通知书》。”阮奇恩称:“张法官随后为我作了《询问笔录》,而他竟然伪造了部分内容!”

  “办案法官伪造《询问笔录》的部分内容?”这让记者很吃惊。

  阮奇恩用手指戳着《询问笔录》上的“我有双重国籍,合同签订后,我就走了”这些字句告诉记者:“这就是张法官添加的,我根本没有说过这些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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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阮奇恩向记者出示《询问笔录》)

  “你看,这些添加的字明显小于其它的,而且顶到了边儿了!”阮奇恩解释道。

  “添加这句话,意义何在?”记者问。

  “张法官想以此证明我有双重国籍,而且签完合同就离开了中国,‘中欣公司’的经营与我无关。他私自把股权变更到他儿子的名下,是因为找不到我。”阮奇恩说:“我的股权应该受法律保护,但张法官在判决时,就以此为理由了。”

  “实际上,自从我与杨某鑫签定《合伙合同》注册成立‘中欣公司’之后,我就没有离开中国,而且就在‘中欣公司’参与管理,2009年之前,每张报销的票据,都要经过我的签字!”阮奇恩称。

  “张法官随后就违背先刑后民的原则,以简单程序,开庭审理了标的额高达数千万,且涉外的杨某鑫起诉我的民事案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就作出了民事判决!”阮奇恩称:“通常来说,公安机关会在对嫌疑人刑拘三四天内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一般会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区法院这样做,就是要以最快的速度作出民事判决,以便为杨氏父子脱罪!”

  记者看到,阮奇恩递过来的南开区法院在2012年8月1日作出的(2012)南民三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有这样两项内容:撤销了2006年3月15日杨阮签订的《合伙合同》,杨某鑫返还阮奇恩400万元本金。

  “南开区法院以闪电战般的速度作出民事判决,在事实上达到了为杨某鑫父子开脱罪名的目的!”阮奇恩称:“首先,区法院撤销了《合伙合同》,这就造成了一个假象,似乎就从一个层面上解除了我与‘中欣公司’的关系,那么,杨某鑫父子涉嫌的5项罪名中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存在的前提似乎就不存在了,这也为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起诉讼布下了障碍;其次,区法院判杨某鑫返还我当初入股的400万元,那么杨氏父子以伪造签名等违法手段侵吞我股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似乎被变相合法化了;第三,法院这样的判决也为我今后上诉埋下了障碍。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即便是自己公司内的职务侵占,也构成职务侵占罪,所以说,尽管区法院这样判决,也不能真正改变杨氏父子违法犯罪的事实,他们也应被依法处理,但结果呢?就连批捕杨氏父子,都费尽周折!”说罢,阮奇恩一阵苦笑。

  艰难的批捕

  “杨氏父子被刑拘后,南开区公安分局就向南开区检察院申请批捕,而区检察院开始是拖,后来南开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他们就以此为依据,说我与公司无关杨氏父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在8月2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南开区公安分局只能于当日将杨某鑫父子取保候审。”阮奇恩称。

  “8月31日,南开区公安分局就该案,向南开区检察院要求复议。9月4日,南开区检察院下发《复议决定书》,维持原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南开区公安分局随后就该案向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结果是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阮奇恩称:“南开区检察院为什么不予批捕?南开区公安分局查清了杨某鑫涉嫌骗贷、虚假注册资本罪等5项罪名啊!”

  “你说不构成犯罪,南开区法院以杨某鑫犯有骗贷和虚假注册罪将其判一缓二说明了什么?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罪名呢?!”说到这儿,阮奇恩的情绪很激动。

  “鉴于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对本案的认定存在巨大分歧,于是区公安分局请南开区法院的一位资深的朱姓老法官阅卷看是否构成犯罪,这位老法官看了半个月的卷宗,认为构成犯罪,但区检察院一名魏姓检察官还是认为不构成犯罪,朱法官气愤地说,你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只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业务的原因,另外一个就是个人的原因!说罢,她摔门而去。”阮奇恩称:“于是,在2013年的7月、8月,区政法委的领导召集公、检、法、司的相关领导,开了多次会,在阅读分析了卷宗后,除区检察院外的其他四方一致认为杨氏父子构成犯罪,区政法委领导于是指令区检察院要对杨某鑫父子提起公诉,区检察院只好同意,但只同意以最轻的两项罪名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判一缓二

  “从2012年7月23日杨某鑫被刑拘,到2014年1月8日,他被南开区法院‘判一缓二’,发生了太多事情,我不明白办理此案的阻力为什么那么巨大?为什么有人公然为杨氏父子撑保护伞?”说罢,阮奇恩长叹一声。

  “杨某鑫父子侵占我的股权侵占我们公司财产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最终被运作成了判一缓二的结局,令我难以置信也不能接受!”阮奇恩称:“判一缓二这一尺度的拿捏,非常精准,杨某鑫根本不用入狱服刑!”

  “其实,杨某鑫早在2年前就曾跟孙金山等人说过,不管阮奇恩怎么告,我最多只能被判个缓刑!”阮奇恩看着记者说:“他杨某鑫真的没有瞎说啊!”

  接过阮奇恩递过来的2014年1月8日南开区法院作出的(2013)南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书》,记者看到,该判决书有这样的字句:被告人杨某鑫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8万元。

  “这个判决,我怎么能接受?先不说我被侵占的股权,明明杨某鑫骗取银行贷款有两项,一笔300万,另一笔500万,但500万的那一笔,在《判决书》里为什么只字未提?难道法律有两罪相权取其轻的规定吗?是区公安分局没有报到区检察院,还是区检察院没有公诉到区法院?公安初期报批的还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会计凭证等可能致杨某鑫被判重罪的罪名,它们都到哪里去了?”阮奇恩称:“我试图通过诉讼和信访途径,解决问题,但所有的路,似乎都被封死了。我向区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质询为何杨某鑫只被以两项罪名判一缓二,区公安分局让我问区检察院,区检察院说区公安分局只报了两项罪名!”

  “杨某鑫侵占了我的股权,我为什么不能拿回我的股权?人大代表犯了罪,为什么就不予批捕?杨某鑫被判一缓二,为什么还能继续当人大代表?我只是想要回我的股权而已,却发现我已深陷在人家合伙做的吞股局中,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现在杨某鑫又想侵吞我与他在北京合伙的公司,公安已经立案侦察,但依然困难重重,我身心俱疲,太难了!”阮奇恩说罢,低下了头。

  南开区法院:未予答复

  为了核实阮奇恩向媒体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记者于3月25日来到了南开区法院,宣传科徐副科长热情地接待了记者。

  就阮奇恩的投诉,记者留下了几个相关问题请南开区法院在29日下班前给予答复。其中民事部分主要有如下几个问题:“张洪泉法官为什么带着杨某鑫去北京找阮奇恩作《询问笔录》”、“阮奇恩说张洪泉在《询问笔录》上添加了不是自己说的话,张洪泉法官对此有什么解释”、“为什么先民后刑”、“数额如此巨大且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为什么采用了简单程序,且在基层法院审理,在短短7天内就完成了开庭、审理、判决的全部过程”、“判决《合伙合同》无效的依据是什么”。

  其中刑事部分有两个问题:“公安在前期侦查得知,杨某鑫涉嫌骗贷共两笔,500万的那一笔在《判决书》里未提及,是检方未公诉到法院吗”、“公安前期侦查得知杨某鑫涉嫌5项罪名,最终法院以两项罪名将杨某鑫判一缓二,其他3项涉嫌罪名是检方未公诉到法院吗”

  截至4月5日截稿,记者也未收到南开区法院的任何答复。

  南开区公安分局:婉拒采访

  阮齐恩反映,公安机关在前期侦查得知杨某鑫涉嫌骗贷共两笔,其中500万的那一笔在《判决书》里未被提及,是公安机关未报到检察院吗?公安机关在前期侦查得知杨某鑫涉嫌5项罪名,最终法院以两项罪名将其判一缓二,另3项涉嫌罪名是公安机关未报到检察院吗?

  带着问题,记者于3月25日,来到了南开区公安分局,宣传科的王姓工作人员,以接受采访须经市公安局批准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专家:应“先刑后民”,非法手段侵吞股权构成侵占罪

  2014年3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李显冬(民商法),人民大学副教授王宗玉(合同法),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学科研究院博士生导师、教授阴建锋(刑诉法),根据阮奇恩提供的相关材料与证据,就天津南开区法院撤销《合伙合同》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论证。发表了如下意见:

  第一、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合适。理由:案情复杂、争议很大;有涉外因素;经营数额巨大。

  第二、本案不适合在基层法院一审。理由: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津高法〔2008〕51号),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至少为1000万元,且有涉外情节,所以一审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中民事审理部分原告诉求的是撤销合伙合同,这与原审原告涉嫌职务侵占、骗取银行贷款等刑事犯罪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本案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主体是关联的,事实也是关联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先中止民事部分的审理,查清刑事部分法律事实再启动民事审理,效果更好。

  第四、原审原告以原审被告外籍身份为由诉求撤销合伙合同,我们认为其撤销权已经消灭,理由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本案中涉及合伙合同不应予撤销,本案不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涉及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问题。即使撤销,股份分割应该按现有评估价值清算分割,或由一方股东按市场价格回购另一方股权。

  人民大学王宗玉副教授指出,《合伙企业法》第108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法》并没有限制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国务院也没有其他规定限制。所以不能认为合伙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合伙企业无法进行下去的情况下,合伙应予解散;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绝非简单按照最初注册资金分割。鉴于原审原告采用非法手段将原审被告股权转移至其儿子名下,原审被告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工商部门撤销其股权转让行为。

  李显东教授认为,本案中,原审原告如被法院准许撤销与原审被告合伙关系,应向原审被告请求回购股权,股权价格由双方商议决定或者评估确定。

  第六、原审原告私自将原审被告股权转移到其儿子名下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犯罪,而构成侵占罪。

  阴建锋教授称,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本案中,原审原告的行为侵占的不是单位财产,侵占的是另一股东的股权。本案中,原审被告阮奇恩将财产(股权)交给原审原告杨某鑫代为保管,杨某鑫是执行人,杨某鑫采用非法手段将股权侵吞不还,应构成侵占罪。

  毋庸讳言,无论是上文所述的南开区法院所作的民事判决,还是刑事判决,均备受质疑,尤其是与李显冬、王宗玉、阴建锋等知名法学专家学者的观点相悖,这就应该引起相关领导的足够重视,对相关问题予以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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