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第一、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的罪名,主要依据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但根据再审庭审中检辩双方出示的物证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等新证据,四人的有罪供述与上述新证据及原审卷宗内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同时,该案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据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审判决,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判决书称,此案现场物证不能与四原审被告人相关联,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对辩护人提出的此案系方林崽所为的意见,江西高院称因方林崽案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