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食品安全纠纷问题 电商平台需担责

来源:北京商报时间:2020-12-10 08:47:07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共14条,对涉网络购物食品安全纠纷中电商平台的责任承担、“黑作坊”等现实问题都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不以人身受到损害为惩罚性赔偿要件。《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商平台需担责

电商平台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的“重灾区”。根据最高法11月发布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专题报告,2017-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担责,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

“《解释》第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让电商平台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

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包括提供平台服务和开展自营业务两种模式,两种经营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别。《解释》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标记了自营,或者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以致消费者相信系平台自营的商品,消费者都有权主张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采取了消费者友好型的外观主义解释方法,也有助于督促平台企业见贤思齐、加强食品标示管理、放弃恶意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失信混淆行为,是双赢之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检出食用农产品、乳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等5大类食品11批次样品不合格,其中涉及1号店等多个电商平台。

未出事不是抗辩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解释》全面激活了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经营者只有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经营者“明知”的判断至关重要,但消费者举证、法院认定上都存在困难。

对此,《解释》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做了进一步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其中,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等情形下,可以认定为“明知”。

不合格食品没吃出毛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吗?《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前提。也就意味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食品安全法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惩罚性赔偿以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为前提,不利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鼓励消费者维权。”最高法民一庭审判员高燕竹表示。

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郑某在某儿童食品公司的网上店铺购买果冻一盒。后郑某在食用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个未拆封的果冻存在异物,经辨认后发现异物为蜘蛛。郑某提起诉讼请求某儿童食品公司向其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院的裁判支持了郑某的诉求。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仅在于事后的救济与赔偿,更在于事先遏制与预防。”刘俊海说。

切断“黑作坊”

《解释》还对实践中出现的“黑作坊”问题作出了规定,对生产销售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郑学林说,该规定着眼于打掉“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不仅生产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经营者不愿、不敢经营“黑作坊”食品,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经营链条。

实际上,近年来,多家电商平台频繁出现抽检中发现有问题食品在销售的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梅君此前也曾表示,市场监管总局相继发布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抽检程序和核查处置有细化的要求,并专门针对网络抽检设立了“神秘购买人”制度。

标签: 网购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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