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公布对谭龙刚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谭龙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盘县英柏公路收费站工程招投标、盘县红威公路塌方清理工程、公交车、出租车采购的职务之便,收受郑州宇通客车公司六盘水片区销售经理石某等人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0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谭龙刚,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谭龙刚在担任盘县宏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其负责盘县英柏公路收费站工程招投标的职务之便,为英柏公路(羊场段)收费站工程承建商焦某谋取利益,于2009年在盘县红果镇丹霞路收受焦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
2011年底,被告人谭龙刚在担任盘县宏财收费公路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盘县红威公路塌方清理工程的职务之便,收受红威公路塌方清理工程负责人蒋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谭龙刚在担任盘县宏财公共交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公交车采购的职务之便,在盘县红果镇金华大酒店附近其车内,收受郑州宇通公司六盘水片区销售经理石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70000元。盘县宏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就20辆公交车采购与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合同。石某证实,和谭龙见面后,约定每辆车给他4000元至5000元的好处费。在盘县宏财公司付款之后,拿出7万元现金送给谭龙刚。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谭龙刚在担任盘县宏财公共交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出租车采购的职务之便,以少支付个人购车款的方式,收受云南省曲靖东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贿赂的人民币8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盘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谭龙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对被告人谭龙刚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