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于2013年12月16日、2014年12月16日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2016年11月28日第三次开庭,原、被告和鉴定专家三方对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庭质证。
原告称从苹果财报中分离出与诉讼不相关的模组部门,认为苹果iPhone手机和iPad侵权获利分别为76.9亿美元和17.98亿美元,但因原告没有能力支付高额诉讼费(诉讼费约为起诉侵权金额的200分之1,全额诉讼应支付约4800万美金诉讼费),对iPhone手机案在原索赔9500万元人民币基础上追加索赔1亿美元,iPad平板电脑在原索赔5000万元人民币基础上追加索赔6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