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看待“辱母杀人案” 仇恨教育只会毁掉年轻一代

来源:时间:2017-03-29 20:04:39

当代财经网3月29日讯近日“辱母杀人案”引发了大众广泛热议,近年来,重大案件频频成为舆论焦点,说明追求法治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基本价值,法治既意味着司法机关应积极履行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也意味着公民应遵循法定程序主张权利。

一起偶发的刑事案件为何能引起最广泛的社会共鸣?原因在于,该案真实地反映了社会法治建设中的脆弱环节,触发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焦虑。

首先,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的不安全感。现实生活中,侵害他人人身权利、人格尊严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然较为普遍,一言不合可能遭遇语言暴力,交通纠纷可能被人暴打,感情纠葛可能被人广发不雅照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小心翼翼,忍气吞声,充满焦虑。本案中,讨债者以极端方式侮辱当事人母亲的行为,更是将侮辱人格尊严的手段发展到了极致,挑战人们的人伦底线。

其次,对执法机关保护公民的无力感。公民遭遇不法侵害时,往往将最后的希望寄托于执法机关。执法机关态度鲜明地保护被侵害人,及时有效地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关键。但现实中,执法机关在处理群众求救问题时,依然存在着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情况,存在将违法犯罪行为视为普通民事纠纷的做法。近年来,家暴致死、纠纷致伤等暴力案件中不同程度地出现过多次报警后暴力侵害恶化的严重情况。

最后,司法审判活动的公信力不足。公正的司法审判活动是厘定权属、惩戒犯罪、救济权利的最后一道途径。司法审判活动的公信力是一把双刃剑,公正的审判活动可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关系,弥合社会的裂痕,但如果司法审判缺乏公信力或与社会观念存在严重冲突,也可能撕裂社会共识。

即使在强调司法权威的美国,历史上也出现过此类悲剧。例如,美国警察对黑人青年罗德尼·金暴力执法的事件发生于1991年3月3日,在等待审判的一年多时间中并未出现社会失序,但在1992年4月29日下午4点,法院做出无罪宣判后两小时内,美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种族骚乱就席卷了整个洛杉矶地区。某种程度上,洛杉矶种族骚乱与其说是源于黑人社会对于个别白人警察涉嫌种族歧视行为的愤慨,不如说是黑人对于美国司法未能对其提供平等法律保护的失望。

事实上,本案中人们的愤怒更多来源于对法治未得彰显的疑虑,而非否定法治本身。为此,最初的愤怒之后,社会需要在本案中凝聚法治的共识,加深对法治的信任与理解。

首先,法治首先意味着公权力对私权利承担法定职责。

一方面,执法机关等公权力机关不仅不应违法侵犯公民权利,更要积极履行其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本案中,据报道,以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暴力勒索超过合法年利息36%上限数倍的高利贷的情况长期存在,当地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打击长期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出警后,公安人员单独询问报警人虽属于正常警务程序,但未能有效控制案发现场将双方分离开,未能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社会转型时期,一线警务人员确实面临着较大的治安工作压力,身处各种高危社会矛盾的焦点,很多长期纠纷和体制机制性问题也难以通过警察根本解决,但在本案的警务活动中,确实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失职、渎职嫌疑,群众的情绪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均说明了这一点。

再一方面,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遵循了法定程序,基本符合依法审判的要求,但也存在对事实认定不清和法律适用不当的可能,如将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等违法行为认定为普通“纠缠”行为等,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等作为正当防卫的合法要件等。上述情况不仅在法律上具有瑕疵,也与人们的社会常识不符,对此,二审法院和上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审查。

其次,法治也意味着公民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应当正确区分私力救济与私刑报复的区别。

本案中争议焦点之一的正当防卫,是法律允许公民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严重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私力救济行为,其立法目的是制止暴力而非滥用暴力,因而刑法对这种私力救济进行了防卫过当的法定限制。本案曝光后,很多网友基于义愤,将法定的正当防卫错误理解为私刑报复,甚至认为只要侮辱家人就应当果断下杀手。实际上,这是混淆了正当防卫与私刑报复的区别,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暴力而非宣扬暴力。

本案发生后,对于被告人于欢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原被告双方及社会公众均有异议,对此,原被告双方均已按法定程序提起上诉。中国法律规定的审级制度和诉讼程序,为原被告双方主张权利提供了合法条件。社会公众对于案件审理有不同看法可以理解,公民也有批评建议的宪法基本权利,但行使批评权和表达异议应当遵循法治的基本原则,应当尊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要求。

最后,重大争议案件既反映了法治建设中的问题,也是加速法治发展的机遇。因为,任何法治社会都奠基于在重大案件中铸造起来的法治原则与法治共识,超越法治框架的“舆论审判”虽解一时之气,但对于保障所有人权利的法治建设而言则无异于饮鸩止渴。对于具有较大社会争议的重大案件,法治社会更应当坚持通过法治方式处理此种法律异议,各种相关主体应当恪守权责边界,尊重法定程序,在法律的框架内平衡法律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

当前,从法治角度看,本案的审理应当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

其一,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的关系。舆论监督的作用在于为案件依法审判提供理性的社会舆论环境,促使相关部门依法审理案件。社会舆论要发挥监督职能,不仅要理性而且要克制,通过理性专业的分析形成社会共识,并对舆论干预司法审判抱以一定的警惕。

其二,一审和二审的关系。本案一审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似乎暴露出了一定问题,二审法院应当审慎开展司法审查工作,回应当事人与社会的质疑。

其三、检察机关与执法机关、审判机关的关系。当前,最高检察院已经依法定程序针对本案中的事实、证据、起诉工作和警察失职渎职嫌疑展开调查。

其四、政府与司法的关系。案件演变成社会公共事件之后,当地政府也发布了相应的公告,表达了政府的立场,由于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政府主要应当发挥的是配合的职责。

“刀刺辱母者案”引发的讨论是海量的,这些井喷的讨论承载着厚重的舆论监督诉求,也该成为兑现法治正义的“助攻”。于欢的遭遇,未必具有什么普遍性,但至少有两点触碰到了人们的痛感神经:一是个人在面对近乎极端的羞辱时如何以对,二是执法和司法层面能否为个体实现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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