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管理新规解读:公募庄股不断减少 渠道受限

来源:当代财经网时间:2017-04-05 14:59:06

当代财经网讯  公募基金行业存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正前所未有的得到监管层重视。

3月31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对过去多年这个行业中存在的流动性风险进行了逐一“管控”,其内容不仅涵盖了前段时间出台的委外新政指导思路,还包括流通股及流通性受限资产投资交易限制、巨额赎回的管理、货币基金特别规定等多方面。

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这份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实施之后,过去多年公募基金行业存在的中小创“坐庄”情况将消亡、基金产品通道化等现象将受到抑制,整个行业的运作将更加公开与透明,基金产品的工具化特征也将得到进一步体现。

公募“庄股”消亡?

《管理规定》的出台尽在业内意料之中,它的出炉将有针对性地治理上一轮牛市以来,公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比如公募抱团、高比例持股。

在过去多年,公募基金投资运作遵循“双十比例”规定,即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10%。

尽管过去多年,公募基金实际的投资运作中几无突破这一规定的现象发生,但行业内频繁发生一家基金公司旗下多只基金抱团、高比例持股的情况。彼时候,尽管公募基金的做法没有突破双十比例的约定,占有上市公司市值比例不及10%,但一些基金公司旗下的多只基金合计高比例持仓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现象并不少见。在过去一轮牛市的高潮期这一情况尤为突出,一批明星基金与全通教育、安硕信息、琅玛信息等高价中小创股票高调地纠缠在一起,并一度引发了市场出现一种公募庄股、公募坐庄的说法。

眼下,这一情况也迎来了监管层的纠偏。《管理规定》明确了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不仅规定同一家基金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的15%。同时还要求,基金公司旗下的全部投资组合(包括专户和公募基金)持仓不能超越上市公司流通市值的30%。

“控制流动性风险,防范管理人利用持股优势实施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对此解释称,现有“双十比例”规定借鉴成熟市场做法、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控制基准,但在当前我国发行制度下,由于主要股东限售原因导致大量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与流通股本差异较大,从避免基金过度集中持有流通个股引致流动性隐患角度看,需结合我国国情补充相应投资限制。

与双十比例一样,本次“15%”及“30%”规定,还额外规定了例外情况。《管理规定》称,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并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转让或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海一家基金公司投资总监对第一财经记者称,未来公募基金对于上市公司持仓的比例将更加分散,公募产品的工具化特征将进一步现象。“对整个行业是好事情,但对于个别擅长选股、习惯于重仓成长股的基金经理而言可能是个坏消息。”

委外新政公开披露

当下,论及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委外定制基金管理是个重头戏。尽管《管理规定》对于单一机构持仓50%的限定与3月中旬监管层下发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相一致,但不同的是,这一次是监管政策相对正式地公开披露。

按照政策要求,基金管理人拟新设单一投资者占比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50%的基金,需满足以下规范:一是公司自有资金、股东资金认购产品不少于1000万,将产品设立间接与公司资本挂钩,限制随意无序发行;二是非货币产品的运作方式限定为封闭式或者定期封闭(封闭周期不低于 3个月),限制委外资金快进快出、同向操作对基金流动性的冲击;三是新设产品在披露文件中明示类别,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

对于存量基金超越50%“红线”的情况,《管理规定》则表示,基金管理人后续不得再接受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单一投资者持仓突破20%比例时,管理人还将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华南一家大型基金公司产品部负责人表示,所谓定期报告,就是基金季报、中报和年报。有别于过往基金中报、年报有总的机构人份额与比例的介绍,这一次每个季度都将把超限机构的投资数据清晰地披露出来。

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此前下发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中也表明了自己的立场。该文件称,2016年以来,部分公募基金管理人接受机构投资者申购,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过于集中,管理人独立性、产品流动性风险等问题不容忽视。公募基金管理人应该公平对待投资者,严禁公募基金“通道化”。

货币基金的管理

本次的监管政策还对货币基金提出了特别规定,其规定,货币基金中单一投资者持仓若超50%,80%以上资产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更重要的是,新规要求货币基金规模与风险准备金挂钩,限制随意新发货币基金。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基金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值得注意的是,货币基金前十大持有人的持仓集中度还限制组合剩余期限。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而前十名中有持有人合计持仓超过20%时,组合的平均久期不得超过90天。

“久期要求保证了货币基金的流动性,但可能会对其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管理人将被迫减持一些久期较长、收益较高的资产,不考虑货币政策、资金紧张程度等其他情况,行业的收益率将有下滑。”华南一家大型基金公司副总经理称,早在今年2月,监管层召集全国多家公募基金相关人士开会时也重点讨论了这一条,当时谈到前十大持有人合计持仓超80%时,资产久期将控制在30天。“30天的规定过于苛刻,一旦实施估计会让很多货币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所幸这一次,新规中并未提及这一点。”

对于此次起草的《管理规定》,证监会在文中总结道,作为《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重点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结合最新市场情况与行业现状,对 现有监管规则进行全面“查缺补漏”。以问题为导向,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历次行业风险事件的经验教训,围绕基金投资限制与申赎管理,完善流动性风险管控指标体系,兼顾偏股类和固收类基金潜在风险。另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针对性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控机制,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及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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