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财经网 12月12日讯 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称,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自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
通知规定,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纳税人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通知,对于11月30日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应当在自12月1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汽车销售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将被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记者 唐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