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财经网 12月6日讯 7种情况属于干预审计工作行为。近日,四川出台《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试行)》,明确领导干部、审计事项关系人或其他人员,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向审计机关及人员施加压力或影响,干扰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为,将被登记报告并受处理。
《制度》明确,7种情况属于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包括要求审计机关及人员对有关事项不深查、对发现问题不予或不如实报告;超越职权对审计执法行为施加影响,要求审计机关作出从轻、减轻、免除审计处理处罚等违反法规规定行为;要求审计机关及人员对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单位或个人不予调查或不作移送移交处理;本人或授意、纵容相关人员打探案情、请托说情、通风报信;安排、变相安排审计人员私下会见被审计对象或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人;采取威胁、恐吓、利诱审计人员行为等。同时明确,要正确把握干预审计工作行为与正常履职、提出合理建议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