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负责人指出,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确认,接受税务管理。暂未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原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将由工商部门换发“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税申报,由税务机关开具《清税证明》,再向工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该负责人补充道。 (记者 米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