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高管从事内幕交易
广东证监局指出,东华能源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4月23日。然而,经查实,就在内幕消息敏感期内,作为内幕知情人的陈建政和蔡伟却分别伙同他人在公司股票停牌前大量买入公司股票。
其中,陈建政在知晓了公司定增计划之后,便联系朋友王芳多次见面,筹划内幕交易。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4月22日,王芳账户累计投入269.86万元,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1.8万股,共计盈利57.11万元。经查证,在王芳累计投入的资金中,包括2015年3月16日由陈建政转入其银行账户的8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芳承认在见面期间多次在东华能源公司办公室对东华能源股票进行下单交易。同时,王芳与陈建政见面的时点也同其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时点吻合。王芳证券账户交易东华能源股票使用的IP地址与东华能源公司的固定IP地址相符合,该账户多笔委托交易使用的委托地址(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陈建政笔记本电脑的硬件信息一致。
对于陈建政和王芳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二人57.11万元违法所得,并分别对陈建政和王芳处以38.07万元和19.04万元罚款。
蔡伟则是在公司股票停牌前夕,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了其弟弟蔡建伟。2015年4月7日至23日,蔡建伟通过其名下账户投入25.98万元,买入东华能源股票7 300股,共盈利4.8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