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指出,亨通光电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24日至10月30日。
据调查,刘庆涛系电信国脉时任副总经理,曾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多次联系,并于2014年10月27日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亨通光电股票2.4万股,买入金额43.19万元,于2015年1月19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48.65万元,获利54 592.47元。姚启强系亨通集团时任财务总监,属于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控制配偶“张某”账户在2014年10月9日买入亨通光电股票3.2万股,买入金额61.72万元,于2015年1月19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64.63万元,获利29 045.76元。
江苏证监局表示,刘庆涛、姚启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内幕交易的情形。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等,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刘庆涛违法所得54 592.47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收姚启强违法所得29 045.76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