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财经网 11月22日讯 公平与效率视角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基于综合与分类征收模式的税制设计
图1
税率设计
1.综合计税的税率设计。对于综合计税部分,应当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更好地发挥调节财政收入分配作用。
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与世界典型的国家相比,存在累进级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的问题(部分国家最高边际税率即税率级次如表1所示)。在发达国家普遍简化个人所得税制的趋势下,我国也应该适当简化七级累进税率。
表1 部分国家最高边际税率及税率级次
通过表1发现,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45%的边际税率过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效率,并且适用的人数也较少,形同虚设。这一最高档税率可以考虑适当降低,譬如降为40%。就税率级次来看,我国的累进级次也是较高的。为了顺应简化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趋势,可以将税率级次设为五级,即制定3%~4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级距的确定,需要经过比较精准的测算,在不损害税收收入的情况下合理确定。
2.分类计税的税率设计。对于分类计税部分,从简化税制以及便于征管角度考虑,仍宜选择现有的20%比例税率。当然,为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鼓励中长期投资,可以对财产转让所得等以持有期限为标准设置一定的税收优惠条件。总的来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税制要素设计框架如图1所示。
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改革与税收信用构建
实现个人所得税制度由分类征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转变,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功能,不仅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要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较强的居民纳税意识等一系列配套体系作为保障。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还不高,居民纳税意识也有待提高,因此在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的同时,需要加强配套体系建设,保证个人所得税改革最终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