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转股 交易方应处理好3个税务问题

来源:当代财经网时间:2016-11-22 15:55:13

银行债转股 交易方应处理好3个税务问题

  实施中: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

  《意见》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债转股实施中通常伴随着债务重组,或者说债转股是债务重组的一种形式,债权人做出一定的让步,对债务人进行一定的债务减免。重组在我国税收立法上,所得税处理有两个模式,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需要就债务重组所得税申报缴纳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组交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后续重要落实文件《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重组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递延纳税,也即符合条件的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考虑到债务人高杠杆率的现实,债转股中,债务人企业应积极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以减少债转股的资金压力。

  争取债转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按照《通知》的要求,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是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通知》规定的比例;三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是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通知》规定比例;五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其中,债转股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一、三、五这3条规定。

  此外,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并选择该模式纳税,交易各方需要按照一致性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债务重组为债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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