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后:股权退出模式须尽早规划
《意见》规定,采取多种市场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
针对本轮市场化银行债转股有效退出机制问题,国务院给出了灵活多样的退出机制,在债转股实施机构的选择上应纳入税务考量。特别是,由于目前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近年来,为了鼓励东部产业向中、西部地区尤其是民族自治区等重点鼓励发展地区转移,国家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等文件,针对诸多行业出台了税收等优惠政策。银行及实施机构可以利用机构众多的优势,充分运用国家对西部地区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公司运营架构的重塑与优化,在有效控制住税务法律风险的同时,实现投资退出阶段税负降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