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地方政府透明度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使公众真正了解地方各级政府的收支规模、结构,切实明白政府钱从哪里来、怎样使用、最终花到哪些地方,促进地方阳光财政以及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确保地方政府预决算公开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规程》对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规程》规定,地方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做到地方政府预算体系公开的全覆盖。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至少公开收入(包括债务收入)、支出(包括支出结余和结转支出)、本级支出、基本支出、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等6张报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至少公开收入、支出、转移支付、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等4张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至少各公开收入、支出2张报表。
《规程》指出,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应当尽量细化。例如,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如教育支出要细化到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20多个项;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分类,如工资、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本级汇总的“三公”经费,应当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购置费、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
此外,《规程》要求,对于社会公众比较关心的“三公”经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预算绩效等重要事项,地方各级政府在公开预算时应当进行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