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包之间的材料领用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一是分包方从总包方领用的建筑材料是由总包方采购的,并且含在总分包合同中和总包方与分包的工程决算价中,分包方没有按照决算价给予总包开具建筑服务业增值税发票而是只针对劳务部分给总包方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结果少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构成漏税的风险。
二是分包方将从总包方领用材料的行为看成是“甲供材”,从而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第2款“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给总包方开具3%税率而不是11%的增值税发票,从而导致的漏税行为。
三是分包方领用总包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从而出现两种增加材料成本的现象:一是分包方从总包方领用的建筑材料,用于销售变现现金,然后用变现的现金去购买劣质建筑材料,而影响工程质量,从中赚取差价;二是分包方以工地上建筑材料被偷为由,从而将从总包方领用的建筑材料销售变现现金,然后又要求总包方购买材料用于分包方使用。
在税务管控中,任何企业必须遵循“三价统一”原理:合同价、发票价(发票上的金额)和决算价必须统一。实践中,决算价必须等于发票价,否则企业一定存在漏税。有鉴于此,总包方购买并交付给分包方施工使用的建筑材料,含在总包方与分包方工程决算价里,不够在支付给分包方工程时进行扣除,分包方依据决算价等于发票价的原理,必须向总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另外,所谓的“甲供材”是指建设方与总包方之间的一种建设方购买材料给总包方施工使用的行为,不包括总包方购买材料给分包方使用的行为。因此,总包方采购建筑材料交付分包人使用的行为,不可以套用“甲供材”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文 肖太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