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降低风险是金融监管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

来源:当代财经网时间:2017-04-24 11:33:02

采取措施迅速降低保险行业风险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所在,但是,究竟该如何降低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对于我国一些保险公司开发的“万能险”应当进行一分为二的分析。一些保险公司之所以开发“万能险”,是为了在短期内筹措大量资金,以便进入股票市场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部分保险公司推销的“万能险”十分诱人,投资者不仅可以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到了之后随时提取现金,而且具有人身保险的功能。这种高收益的保险品种,客观上会增加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

一些保险公司之所以敢于对投资者作出高额收益的承诺,是因为他们预测中国政府一定会实行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因此,他们认为投资者的货币会大幅度贬值,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一定会大幅度提高,即使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不如预期,由于货币大幅度贬值,他们也能如期兑现自己的承诺,让投资者按期收回自己的投资。

如果说保险公司对自己投资项目前景看好是一种合理的企业风险投资,那么,对中国的货币政策进行投资就是一种社会风险投资或者说是一种金融政策风险投资,这样的投资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风险加大,因此,中央政府对于保险行业出现的一些不正常现象给予关注是必要的,保险行业监管机构对部分保险产品进行市场风险测算是必须的。

金融监管机构必须把企业经营风险与金融市场风险区分开来,必须把产品投资风险和国家货币政策风险区分开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保险公司风险产生溢出效应,从而使我国的金融市场发生剧烈动荡。

其次,金融是一系列复杂活动,在金融监管过程中不能“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保险资金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其他资本市场,这是保险经营的必然现象,也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保险资金的合理流动应当进行辨证管理。不能为了防止保险行业风险引发其它行业风险而禁止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当然也不能因为我国保险行业在经营中出现风险较大的产品而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停业整顿。

保险是一个动态的行为,保险也是一个时间的艺术。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保持清醒认识,一方面防止少数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不断地放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必须给保险公司以合理的经营空间,允许保险公司在有效管理风险前提下通过多元化经营降低企业金融风险。万万不可采用“壮士断腕”的方式处理问题,因为那样很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资金链条断裂,也可能会导致保险行业的市场风险演变成为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

笔者建议,对于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保险品种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在科学测算基础上对投资者发出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不再追加投资风险相对较高的保险产品。与此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承诺,按照约定向投资者兑现投资收益。如果保险公司作出承诺愿意兑现投资收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自己具有履行保险合同的能力,那么,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允许保险公司继续经营某些特殊种类的保险产品。反过来,如果保险公司在多元化经营过程中资金分散,金融风险进一步扩大,那么,保险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断然措施,要求保险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特殊保险品种,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保险公司利用特殊保险产品筹集资金,也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保险公司风险迅速蔓延到其他金融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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