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新规最新消息:中介按房款比例收费模式或调整,房东禁擅自抬价

来源:澎湃新闻网时间:2017-05-20 11:20:01

鼓励出租人提供更长租期,租期不低于三年

促进租金支付方式更为灵活的同时,意见稿还鼓励租赁企业和出租人提供更长的租期。

意见稿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三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当事人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官方力推楼市购租并举发展的大背景下,各地开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住房用于租赁,为出租人提供更稳定的租期和更完善的服务。

4月14日,北京住建委发布《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企业和个人租用开发商的自持商品房提供了保障,带装修、租期长、租金可商定,不得不让人动心。

租房押金不得无故扣留,违规最高可罚20万元

好说好散就罢了,如果是不欢而散,提前支付给房东的押金还能顺利拿回来?

针对众多承租人的担心,意见稿明确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不归还押金,出租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据意见稿规定,出租人违反规定扣留押金,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禁捂盘惜售,楼盘获预售证10日内需全部对外销售

在住房销售环节,意见稿着重规范了开发商为炒作房价而采取的捂盘惜售行为。

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

12个销售行为被明令禁止,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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